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9 條
- 1.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 2.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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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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