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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8.31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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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試費用。
  2. 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第 4 條開啟分頁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8.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