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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 3 條

  1. 1.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試費用。
  2. 2.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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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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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