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 3 條
- 1.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試費用。
- 2.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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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