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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6-1 條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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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1 條》,人民在申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時,可以提供的證據文件包括處分書、判決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不一定需要正本。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方便人民提供證明文件,以便核實其申請內容。例如,在爭議的權利回復案件中,相關的判決書可以被提供作為證據文件,無論是正本還是副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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