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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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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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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1 條》,人民在申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時,可以提供的證據文件包括處分書、判決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不一定需要正本。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方便人民提供證明文件,以便核實其申請內容。例如,在爭議的權利回復案件中,相關的判決書可以被提供作為證據文件,無論是正本還是副本。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增訂)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應以正本為限,當事人聲請管轄法院向該管政府機關調閱文件或檔案審認之,以保障當事人權利之行使,避免不當之法律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應以正本為限,當事人聲請管轄法院向該管政府機關調閱文件或檔案審認之,以保障當事人權利之行使,避免不當之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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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1 條規定:「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