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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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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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1 條》,人民在申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時,可以提供的證據文件包括處分書、判決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不一定需要正本。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方便人民提供證明文件,以便核實其申請內容。例如,在爭議的權利回復案件中,相關的判決書可以被提供作為證據文件,無論是正本還是副本。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增訂)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應以正本為限,當事人聲請管轄法院向該管政府機關調閱文件或檔案審認之,以保障當事人權利之行使,避免不當之法律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應以正本為限,當事人聲請管轄法院向該管政府機關調閱文件或檔案審認之,以保障當事人權利之行使,避免不當之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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