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2.02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台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期間;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宣告戒嚴之期間。
3開分頁 ›
  1.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裁判確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而喪失或被撤銷之下列資格,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一 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 二 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公職人員之資格。 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之資格。 四 為撫卹金、退休金或保險金領受人之資格。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並應依申請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之補發。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4. 屬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喪失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依現行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任用法律再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
  5. 屬於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遺族喪失退休或撫卹給與領受人資格者,得向原服務機關提出回復領受人資格之申請。原服務機關應依現行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法律予以查證轉主管機關辦理。
  6. 前項申請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自該申請權可行使時起算。
6開分頁 ›
  1.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一 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拘束者。 二 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三 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四 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
  2. 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1開分頁 ›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2.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