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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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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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7條,該條例的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共同制定。從文字上來看,這條法規相對簡短,並未提及法律內容的具體細節。要深入了解相關條款的內容和解釋,需要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法規、判例或裁決書。然而,在提供的資料範圍內並無法找到關於該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法規的內容和涵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40117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牽涉甚廣,必須由條文中各院會同訂定施行細則,以免窒礙難行,並以防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本條例牽涉甚廣,必須由條文中各院會同訂定施行細則,以免窒礙難行,並以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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