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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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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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8條,該法律自公布日開始生效。此條規定明確了該法律的生效日期,表示從公布之日起,該法律將開始實施。根據法規,被該法律所保護的人民在該日期之後可以根據該條例提出申請,以回復其受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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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0117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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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117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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