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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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8條,該法律自公布日開始生效。此條規定明確了該法律的生效日期,表示從公布之日起,該法律將開始實施。根據法規,被該法律所保護的人民在該日期之後可以根據該條例提出申請,以回復其受損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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