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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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0117 制定)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立法理由明定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罪、外患罪被沒收財產之發還。
- 沒收名詞
- 無罪判決名詞
(0840117 制定)
明定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罪、外患罪被沒收財產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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