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4 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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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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