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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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 2.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 3.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 4.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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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的內容,國家安全局負責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和特種勤務策劃與執行的工作。該法規定了局內對其他部會的指導和協調職責,列舉了國防部、海巡署、警政署、移民署和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的國家安全情報事項,包括統合指導、協調和支援工作。此外,該法還規定了國家安全局的職掌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安全、國家戰略情報研析、科技情報工作、密碼政策和保密等事項,以及總統及其家屬的安全維護等。 參考資料: -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相關範例: 根據該法的規定,國家安全局負責協同其他機關辦理總統及其家屬的安全維護。這包括了給予總統及其家屬必要的保護,並制定相關的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的查驗、管制措施等辦法以確保其安全。 根據該法,國家安全局還負責統籌政府機關的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事項。這表示該局在確保國家資訊安全的過程中負有重要的角色,並負責確保政府機關的密碼政策與相關裝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11227 修正)
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海岸巡防署法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之制定公布,爰將海岸巡防司令部修正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原條文並配合第二項之增列,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第二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之原則。
(1001209 全文修正)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1217 修正)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國防部組織法、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之修正,「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分別更名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年7月1日公布、107年4月28日掛牌啟動,原直接隸屬行政院的「海岸巡防署」也改編至海洋委員會;另因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係屬「軍事機構」,非屬「機關」性質,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直系血親名詞
- 核定名詞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配合海岸巡防署法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之制定公布,爰將海岸巡防司令部修正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原條文並配合第二項之增列,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第二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之原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法、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之修正,「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分別更名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年7月1日公布、107年4月28日掛牌啟動,原直接隸屬行政院的「海岸巡防署」也改編至海洋委員會;另因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係屬「軍事機構」,非屬「機關」性質,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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