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1.15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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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本局因情報或特勤工作需要,得設必要之內部單位。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局為執行營區安全工作及情報、特勤任務等所需基層事務人力,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並會同相關部會辦理,其組成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 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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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1.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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