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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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情報或特勤工作需要,得設必要之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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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5條,國家安全局可以根據情報或特勤工作的需要設立必要的內部單位。這個規定可以用於授權國家安全局進行相關工作的組織設立。具體範例可以是國家安全局根據情報需求而成立的特別調查小組或網絡安全單位。
立法沿革 3 版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特派員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處長六人,主任三人,站長八人,執行長一人,參事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研究委員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副處長十四人,副主任三人,督察四人,專門委員三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組長七十一人至八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其中九人由研究委員兼任;主任教官一人,研析員六十三人,隊長一人,所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組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教官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科長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臺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編審一百零五人至二百三十二人,小組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九人,醫官二人,研譯員五十八人至六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編審六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組(科)員四百六十七人至五百八十六人,司藥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中尉,其中組(科)員三百三十人至三百九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護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八十七人至一百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少尉;作業員四十二人至六十人,書記四十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並得酌用雇員。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61218 修正)
國家安全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特派員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處長六人,主任三人,站長八人,執行長一人,參事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研究委員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副處長十四人,副主任三人,督察四人,專門委員三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組長七十一人至八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主任教官一人,研析員六十三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組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教官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科長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臺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編審一百零五人至二百三十二人,小組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九人,研譯員五十八人至六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編審六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組(科)員四百六十七人至五百八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辦事員八十七人至一百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作業員四十二人至六十人,書記八十人至九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另得酌置士官若干人。 國家安全局置所長一人,列師(二)級或上校;醫官二人,藥師二人,檢驗師一人,列師(三)級或中校、少校、上尉;護士三人至五人,列士(生)級。 國家安全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另所需基層事務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之,並會同相關部會辦理。
立法理由一、刪除部分組長職務由研究委員兼任之規定文字,將領導職之「組長」與職司專案研究之「研究委員」明確區隔,並避免層級混淆。 二、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醫事級別,將所長、醫官、藥師、檢驗師及護士,增列於第二項修正。 三、依據考試院有關現職雇員留用之規定體例,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末「並得酌用雇員」文字;增列第三項規定,並配合現職雇員人數增置書記員額。 四、因應業務需要,以為酌置軍職士官兵規定之法源,俾利低階軍職人員進用。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因情報或特勤工作需要,得設必要之內部單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係屬情報機關,其業務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截然不同,為與國際上各性質相關之機關對等合作,或基於執行情報、特勤工作需要(例如特種勤務中心、電訊科技中心、卸任總統、副總統警衛編組等),單位名稱及層級宜彈性訂定,爰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刪除部分組長職務由研究委員兼任之規定文字,將領導職之「組長」與職司專案研究之「研究委員」明確區隔,並避免層級混淆。 二、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醫事級別,將所長、醫官、藥師、檢驗師及護士,增列於第二項修正。 三、依據考試院有關現職雇員留用之規定體例,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末「並得酌用雇員」文字;增列第三項規定,並配合現職雇員人數增置書記員額。 四、因應業務需要,以為酌置軍職士官兵規定之法源,俾利低階軍職人員進用。
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係屬情報機關,其業務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截然不同,為與國際上各性質相關之機關對等合作,或基於執行情報、特勤工作需要(例如特種勤務中心、電訊科技中心、卸任總統、副總統警衛編組等),單位名稱及層級宜彈性訂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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