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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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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局設有主任秘書一職,其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根據這項法條,主任秘書的職位等級可以是簡任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或者是中將。具體的職位等級要視情況而定,例如主任秘書可能會被任命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第十四職等的官階,或者是被提拔為中將軍銜。然而,這個法條並沒有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因此需要參考國家安全局相關的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具體的應用範疇。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綜理局務;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處理局務。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僅列幕僚長以上人員,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至第四項特派員以下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僅列幕僚長以上人員,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至第四項特派員以下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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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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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