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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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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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3條,國家安全局設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根據這個法條,國家安全局的組織架構中,應設置一位局長和三位副局長。局長可以是特任或上將職級,而副局長則應是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職級的人員。其中,有一位副局長可以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職位相對應。這表示,該副局長的職位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職位相等,具有相同的權限和責任。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版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設左列各單位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處掌理國際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大陸地區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臺灣地區安全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四、第四處掌理國家戰略情報研析有關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科技情報與電訊安全工作有關事項。 六、第六處掌理密碼及其裝備之管制、研製有關事項。 七、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之規劃、執行與資料庫之建立、管理等有關事項。 八、秘書室掌理施政計畫及施政工作之管制、考核與工作報告彙編、一般性綜合業務、公共關係、印信典守、文書處理、檔案管理、資料編譯及印製等有關事項。 九、總務室掌理庶務、出納、警衛、醫療保健及不屬於各處室之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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