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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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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3條,國家安全局設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根據這個法條,國家安全局的組織架構中,應設置一位局長和三位副局長。局長可以是特任或上將職級,而副局長則應是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職級的人員。其中,有一位副局長可以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職位相對應。這表示,該副局長的職位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職位相等,具有相同的權限和責任。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設左列各單位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處掌理國際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大陸地區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臺灣地區安全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四、第四處掌理國家戰略情報研析有關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科技情報與電訊安全工作有關事項。   六、第六處掌理密碼及其裝備之管制、研製有關事項。   七、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之規劃、執行與資料庫之建立、管理等有關事項。   八、秘書室掌理施政計畫及施政工作之管制、考核與工作報告彙編、一般性綜合業務、公共關係、印信典守、文書處理、檔案管理、資料編譯及印製等有關事項。   九、總務室掌理庶務、出納、警衛、醫療保健及不屬於各處室之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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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