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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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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6條,國家安全局的各職稱的官等(階)、職等和員額需根據編制表來確定。即國家安全局內部的職稱、官等和職等都必須根據編制表所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訓練規劃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僅列幕僚長以上人員,為使機關用人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增訂本條有關另定編制表之規定。   三、另基於本局情報及特勤工作需要,並維持現行軍文併用制度,爰參考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之體例研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僅列幕僚長以上人員,為使機關用人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增訂本條有關另定編制表之規定。   三、另基於本局情報及特勤工作需要,並維持現行軍文併用制度,爰參考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之體例研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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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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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