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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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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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6條,國家安全局的各職稱的官等(階)、職等和員額需根據編制表來確定。即國家安全局內部的職稱、官等和職等都必須根據編制表所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訓練規劃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僅列幕僚長以上人員,為使機關用人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增訂本條有關另定編制表之規定。 三、另基於本局情報及特勤工作需要,並維持現行軍文併用制度,爰參考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之體例研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僅列幕僚長以上人員,為使機關用人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增訂本條有關另定編制表之規定。 三、另基於本局情報及特勤工作需要,並維持現行軍文併用制度,爰參考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之體例研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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