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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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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7 條,國家安全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可以設置駐外單位或者派遣人員駐境外進行辦事。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為因應情報及特勤等工作需要須派員赴海外或成立相關組織,以利任務遂行。為免影響本局駐外人員之相關權益,爰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為因應情報及特勤等工作需要須派員赴海外或成立相關組織,以利任務遂行。為免影響本局駐外人員之相關權益,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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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