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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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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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7 條,國家安全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可以設置駐外單位或者派遣人員駐境外進行辦事。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為因應情報及特勤等工作需要須派員赴海外或成立相關組織,以利任務遂行。為免影響本局駐外人員之相關權益,爰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為因應情報及特勤等工作需要須派員赴海外或成立相關組織,以利任務遂行。為免影響本局駐外人員之相關權益,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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