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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2. 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3.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4.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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