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 2.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 3.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 4.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的規定: 1. 國家安全局的預算應詳細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中,同時受到立法院的審查。這意味著國家安全局的預算編列和執行都需要立法院的核准和監督。 2. 對於列為機密預算部分的編列、執行和決算審查,相關機關需要以機密方式處理。這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的需要和相關活動的保密性。 3. 如有緊急調動資金的必要,國家安全局可以經由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和行政院的同意,動用行政院預備金。這是為了應對國家安全的緊急情況而進一步保障所需資金的來源。 4. 對於上述情況,國家安全局應在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的原因和用途。如果立法院不同意,則應立即歸還預備金並進行必要的處理。這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局在動用預備金時,必須告知立法院並接受其審查和決定。 根據立法院資料庫搜尋結果,國家安全局在2019年曾提出預算案,並進行立法院的審查和核准。在此情境下,國家安全局的預算案需要遵循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的規定,並向立法院報告預算使用情況。 資料來源: - 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is.ly.gov.tw/gtmojo/ttsmetaout!setCommonPPP;jsessionid=D5DEC33418C12A762B813D1B3B0CBA84.d01 - 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zh/Year/93FB1B08BB7AEF90/5A1CEBA2A5352462/5A1CEBA2A537B146 - 2021年度國家安全局預算執行情況報告。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ou?gp=2&look=93_session_1_final_dpf.PDF&rel=1
立法沿革 4 版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局設電訊科技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掌理電訊科技情報有關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61218 修正)
國家安全局設電訊科技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掌理電訊科技情報有關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國家安全局電訊科技中心主任職務改為專任,以利該局科技情報業務推展,並比照該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副指揮官擬定其編階。
(1001209 全文修正)
本局之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應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雖不包括本條文所列有關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等相關規定,惟考量執行情報、特勤工作需要,且無其他相關法令可資依循,現行條文有關機密預算等規定確有維持之必要,其主要原因包括: (一)考量情報、特勤業務機密維護及彈性運用: 考量情報預算將會顯示整體情報工作規模、工作方向,人員經費涉及情報人員與眷屬姓名等基本資料;情報裝備經費涉及機具設施型號及引進來源;情資蒐購、情報及特勤業務開展等經費具有靈活、機敏等特性。基此,本局方於組織法訂定機密預算條款。 (二)參照先進國家情報經費編列方式: 參考美國、法國等先進國家情報單位人員、裝備等項經費均以秘密方式編列、審查。 (三)立法意旨授權本局預算以特殊方式處理: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之本局組織法第二十條修正條文雖將本局原組織法預算條款中「寄列」一詞刪除,惟立法意旨已授權相關機關,將本局預算以特殊機密方式處理,經行政院會請總統府、國防部等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後,同意本局自九十三年度起公開、機密預算全數編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歲出政事別仍歸類於「國防支出」項下。 三、立法院前於一百年度預算案審議時,針對本局預算編列方式,提出「建議國安局應推動預算獨立編列之配套措施,俟完成相關法制規範修訂暨相關配套措施後,依法獨立編列單位預算。」之決議事項,為能審慎處理,本局採取之積極作為包括: (一)一百年一月份起積極聯繫情報合作友方針對「預算編列及經費動支作業程序」等議題重點與相關人員座談,俾作為未來訂定配套措施之參考,惟上述國家情報部門均以議題屬高度敏感機密事項,不便透露。 (二)規劃成立專案小組,將針對實施單位預算後影響情報及特勤業務推動,涉及歲計會計、財務收支等事項,研擬配套措施,並協調各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法制規範事項。 四、綜上,為能維護情報工作機密及業務推動需要,在相關法制規範未完成修訂前,保留本局預算運用之保密機制,確有必要性。
(1081217 修正)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鑒於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該局)情報工作執行實質內涵,向為外國或敵對勢力攻堅目標,而該局編列預算規模涉及我國情報工作之能量估算,其業務預算科目亦足以顯示整體情報工作內容,為免影響情報工作之推展,甚或危及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該局編列之各項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爰修正第一項;並將原第一項後段文字酌作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家安全局電訊科技中心主任職務改為專任,以利該局科技情報業務推展,並比照該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副指揮官擬定其編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雖不包括本條文所列有關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等相關規定,惟考量執行情報、特勤工作需要,且無其他相關法令可資依循,現行條文有關機密預算等規定確有維持之必要,其主要原因包括: (一)考量情報、特勤業務機密維護及彈性運用: 考量情報預算將會顯示整體情報工作規模、工作方向,人員經費涉及情報人員與眷屬姓名等基本資料;情報裝備經費涉及機具設施型號及引進來源;情資蒐購、情報及特勤業務開展等經費具有靈活、機敏等特性。基此,本局方於組織法訂定機密預算條款。 (二)參照先進國家情報經費編列方式: 參考美國、法國等先進國家情報單位人員、裝備等項經費均以秘密方式編列、審查。 (三)立法意旨授權本局預算以特殊方式處理: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之本局組織法第二十條修正條文雖將本局原組織法預算條款中「寄列」一詞刪除,惟立法意旨已授權相關機關,將本局預算以特殊機密方式處理,經行政院會請總統府、國防部等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後,同意本局自九十三年度起公開、機密預算全數編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歲出政事別仍歸類於「國防支出」項下。 三、立法院前於一百年度預算案審議時,針對本局預算編列方式,提出「建議國安局應推動預算獨立編列之配套措施,俟完成相關法制規範修訂暨相關配套措施後,依法獨立編列單位預算。」之決議事項,為能審慎處理,本局採取之積極作為包括: (一)一百年一月份起積極聯繫情報合作友方針對「預算編列及經費動支作業程序」等議題重點與相關人員座談,俾作為未來訂定配套措施之參考,惟上述國家情報部門均以議題屬高度敏感機密事項,不便透露。 (二)規劃成立專案小組,將針對實施單位預算後影響情報及特勤業務推動,涉及歲計會計、財務收支等事項,研擬配套措施,並協調各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法制規範事項。 四、綜上,為能維護情報工作機密及業務推動需要,在相關法制規範未完成修訂前,保留本局預算運用之保密機制,確有必要性。
一、鑒於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該局)情報工作執行實質內涵,向為外國或敵對勢力攻堅目標,而該局編列預算規模涉及我國情報工作之能量估算,其業務預算科目亦足以顯示整體情報工作內容,為免影響情報工作之推展,甚或危及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該局編列之各項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爰修正第一項;並將原第一項後段文字酌作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