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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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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
  2. 2.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如下: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
  3. 3.特種勤務條例之保護事項除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者外,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特勤中心的職責,包括負責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的安全維護。此外,該條還提到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的人員類型,包括代表總統執行特定任務的特使以及在國家緊急狀況下代行總統職權的人員。另外,該條還明確指出,除了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的保護措施外,還要遵循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特勤中心以及相關人員的安全和保護。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法規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法規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規
  • 特種勤務條例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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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