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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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特勤中心的職責,包括負責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的安全維護。此外,該條還提到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的人員類型,包括代表總統執行特定任務的特使以及在國家緊急狀況下代行總統職權的人員。另外,該條還明確指出,除了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的保護措施外,還要遵循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特勤中心以及相關人員的安全和保護。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法規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法規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規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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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