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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
  2.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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