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 異動日期:92 年 11 月 1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完整版(預設)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之事項,指國際情報、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情報、台灣地區安全情報及其他重大情報之指導、蒐集、處理與運用等相關事項。

第 3 條
  1.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
  2.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第 4 條
  1.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2. 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
  3. 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提出報告。
第 5 條

各機關為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訂定之年度計畫、臨時性重要計畫及執行成效檢討,應送本局備查。

第 6 條
  1.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報。
  2. 各機關蒐獲涉及重大之社會治安事件、危安預警及災難等情資,除依法處理外,應同時報送本局。
第 7 條

本局為瞭解各機關辦理前條工作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並辦理績效評鑑及獎勵。

第 8 條
  1. 本局應將綜整之情報報告或專題研究,主動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運用。
  2. 前項情報報告、專題研究或資料運用,有屬機密事項者,應依法維護、管理。
第 9 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制(訂)定、修正之相關法令,應先徵詢各相關機關意見,並得於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討論。

第 10 條

為有效統合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各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 11 條

本局為協助各機關遂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為執行相關情報工作所需之情報。 二、情報幹部教育訓練。 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受委託執行工作所需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有關者。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