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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2. 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
  3. 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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