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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10 條

本會對於約詢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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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10條規定,當特別委員會需要對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進行約詢且認為有必要保護和豁免其刑責時,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有關證人保護和豁免刑責的規定。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對於特定的刑事案件,依該法的規定,可以給予證人身分保密措施。根據該法第三條和第十一條第四項,對於需要保密身分的證人,他們在偵查或審理中被訊問時,可以採取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在進行對質或詰問時,也應適用同樣的保護措施。這些規定是為了平衡保護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和證人的人身安全等憲法基本權之間的衝突。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對於依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他們在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從而使檢察官能夠追訴該案的其他正犯或共犯,那麼在經檢察官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他們的刑罰。這一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夠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事證,以幫助檢察官有效地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特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保護和豁免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的刑責時,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有關證人保護和豁免刑責的規定,給予他們身分保密措施,並在對質或詰問時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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