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查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槍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事件(以下簡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特制定本條例,並據以設置「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本會應於委員任命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其後之委員會由召集委員召集之。
本會委員提議調查之事項,經其他委員四人審查同意者,得由該委員逕行調查。調查結果,由本會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何意見。
本會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前、後其事件本身或衍生之相關事項均應進行調查,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等之真相。
本會對於約詢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
(刪除)
本會於偵查或審判與調查事件相關案件之司法機關提出請求時,應給予立即、最大之協助。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