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2 條
- 1.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立法院各黨(政)團依據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經立法院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 2.各黨(政)團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或每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
- 3.召集委員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行其職務。
- 4.本會委員不得由監察委員或其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出任。立法委員亦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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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2條的規定: 1. 本會委員由立法院各黨(政)團推薦,推薦人應具有專業知識和聲譽卓著的公正人士。立法院院長根據立法院的決議,聘任委員。另外,委員互選一名召集委員。 舉例:立法院各黨(政)團根據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推薦十七位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的公正人士,立法院院長根據立法院的決議聘任這些委員。此外,委員互選產生一位召集委員。 2. 各黨(政)團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或每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的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若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推薦。缺額的委員由現有委員選出一位召集委員,並在五天內進行遴選。之後,立法院根據決議通過的結果,由立法院院長聘任這位召集委員。 舉例:根據條例規定,立法院各黨(政)團在修正公布條例或每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的五天內提出推薦人選。如果逾期未提出,則被視為放棄推薦。如果有空缺的委員職位,現有委員必須選出一位召集委員,并在五天內進行遴選。最後,立法院根據決議通過的結果,由立法院院長聘任這位召集委員。 3. 召集委員代表本會對外活動。如果召集委員因特殊情況無法履行職務,委員們會推選一位委員代理召集委員的職務。 舉例:根據該條例,召集委員負責代表本會進行外部活動。如果召集委員由於某些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委員們會互相推選一位委員來代理召集委員的職務。 4. 本會委員不得由監察委員或其他在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工作的人擔任。同樣,立法委員也不能兼任委員。 舉例:根據條例規定,本會的委員不可以由監察委員或在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工作的人擔任。同樣地,立法委員也不允許兼任委員的職位。 參考資料: -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 立法院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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