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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5 條

本會委員提議調查之事項,經其他委員四人審查同意者,得由該委員逕行調查。調查結果,由本會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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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5條,本會委員可以提議進行調查,但需要經過其他委員四人的審查同意方能進行。調查結果則由本會根據第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且被禁止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何意見。 根據參考資料《三一九槍擊事件特別委員會實務操作手冊》,該委員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出的專業人士組成,負責調查與該事件有關的事項。委員會成員可以根據他們的職務和權限進行調查,包括調閱文件、訪問相關人士以及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活動。調查結果提交給本會,由本會依法定程序進行審議和處理。根據第5條和第6條,委員會成員不能直接對外公布或發表任何意見,調查結果必須由本會作出最終的結論和處理。 因此,根據以上的條文和參考資料,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進行調查工作,但其調查結果必須交由本會依法定程序處理,並且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何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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