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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6 條

  1. 1.本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本會調查報告之定稿及公布,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3. 3.本會委員對前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本會應併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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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 6 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該委員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半數委員的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執行。 2. 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定稿和公布,需要經過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同意。 3. 若委員會成員對於前述調查報告有異議或共同意見,該委員會應當一同公布。 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委員會的決議和調查報告必須經過過半數委員的同意,並且有異議或共同意見的情況需要一同公布。關於條文中提到的「委員出席」的具體定義和執行方式等細節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相關的立法文件進一步了解。 參考資料: 1.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2. 相關立法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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