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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3 條

本會應於委員任命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其後之委員會由召集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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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應在委員任命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必須在委員任命後的十天內進行,而召集委員則負責召集後續的委員會會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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