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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12 條

  1. 1.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
  2. 2.本會之報告內容,應具體分析事件之原因、事實經過、影響,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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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12條的規定,該特別委員會在調查事件之後應該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且在三個月內完成。如果事實仍未查明,該委員會應繼續調查並每三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公布調查進度。調查報告應包含對事件原因、事實經過和影響的具體分析,以及相關建議。 根據立法院公告資料,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在事件發生後成立,其使命是調查事件的真相並提供相關建議。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應該包含事件的原因、事實經過和相關影響,以及對事件造成的任何問題的建議。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告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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