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15 條
- 1.本會委員喪失行為能力或違反法令者,得經立法院決議,予以除名。
- 2.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黨(政)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遞補之,並由立法院院長於五日內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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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15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 第一項:本會委員喪失行為能力或違反法令者,得經立法院決議,予以除名。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特別委員會的委員因為喪失行為能力或違反法令,根據立法院的決議可以被除名。這意味著當特別委員會的委員無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了相關法規,立法院可以通過決議來將其除名。 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黨(政)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遞補之,並由立法院院長於五日內聘任之。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特別委員會的委員被除名或因為其他原因缺席,原本推薦該委員的黨(政)團需要在五天內推薦其他人選。這些人選通過立法院的決議後,將被提名補充進委員會中,由立法院院長在五天內聘任。 參考資料: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https://www.lawbank.com.tw/FLAWDAT01.asp?lsid=FL13773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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