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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4 條

  1. 1.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2. 2.本會處理有關本條例事務所為之處分,得以本會名義行之,本會並有起訴及應訴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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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中提到的法規,我們可以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4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該條例的第1項,該特別委員會及其委員必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在調查三一九槍擊事件時,必須獨立於其他政治團體的影響,並以公正的態度來處理案件。同時,該委員會不能受到其他機關的指揮監督,並且應當避免任何不必要的干涉。 根據該條例的第2項,該委員會處理與本條例相關的事務時,可以以該委員會的名義行使處分權力。這意味著該委員會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相關事務進行處理,並且在必要時可以提起訴訟或應訴。 這些釋義是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進行的,對於該法規的逐項釋義。由於該特別委員會條例第4條並未提供更多細節,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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