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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11 條

  1. 1.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
  2. 2.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3. 3.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4. 4.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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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 11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 11 條,調查委員的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該特別委員會自行籌辦。這表示該委員會需要自行安排辦公處所,並處理相關的行政事務。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該特別委員會有權召集委員並聘請顧問,顧問的人數可以是三人至五人。此外,該委員會也可以指派、調用或以契約方式雇用其他適當的人員兼任協助調查工作。 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拒絕該特別委員會所調用的人員。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必須配合該委員會的需求,不得拒絕委員會所要求的人員。 最後,根據該條例第 11 條最後一項,該特別委員會所需的經費由立法院的預算支應。在必要時,行政院的第二預備金項下也可以提供資金支援,行政院不得拒絕該特別委員會的財務需求。 這些解釋是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 11 條的內容所提供的。這些資料來自相關法規的正式文件和法律專業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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