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與查詢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工商登記
SOON
專業與專家
法律人學院
專欄訂閱
法律人論壇
公職人題庫
SOON
PRO 訂閱
Q&A
訪客
註冊
登入
智慧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智慧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
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
行政機關
不得拒絕。
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