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8-2 條
- 1.本會及本會委員行使職權,應注意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
- 2.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致本身有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 3.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 4.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 5.第二項但書及前條第二項除外情形之有無,發生爭議時,受調查者得向本會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之。各級行政法院於受理後,應於三個月內裁判之。
- 6.前項確認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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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本會及本會委員行使職權,應注意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 根據該條條文,特別委員會及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並遵循比例原則。這意味著在進行調查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程序,包括合法取證、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調查方法與調查目的之間的比例衡量。 範例:特別委員會在調查案件時,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確保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且在調查過程中,應考慮人權保障原則和公共利益,達到一個平衡的狀態。 2.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致本身有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項條文,被特別委員會指定調查的機關、團體、事業或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拖延或拒絕接受調查。但如果能提供舉證,並證明進行調查會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者因配合調查可能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款,則可以例外。 範例:特別委員會要求調查一家大型企業的財務狀況,但該企業主張這些信息屬於商業機密,不願提供。然而,如果特別委員會能提供舉證,證明這些信息會對國家的重大利益造成損害,那麼該企業即使有商業機密,也必須配合調查。 3.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該條條文,違反前述規定的人,除了應向立法院報告並公開處理外,還將面臨連續處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的罰款。 範例:特別委員會發現一家企業拒絕接受調查並提供虛假信息。根據條例的規定,特別委員會可以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這項違規行為,並對企業連續處以罰款,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4. 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根據該條條文,對於前述罰款案件的處理,應準用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特別委員會對於一家違反調查的企業提出罰款,該案件的處理程序應遵循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執行法的相關程序和規定。 5. 第二項但書及前條第二項除外情形之有無,發生爭議時,受調查者得向本會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之。各級行政法院於受理後,應於三個月內裁判之。 根據該條條文,如果在適用第二項但書及前條第二項的情況下發生爭議,受調查者可以向特別委員會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各級行政法院在受理後,應在三個月內作出判決。 範例:特別委員會要求調查一家政府機構的行政行為。該機構主張其行為符合第二項但書的除外情形,因此與特別委員會的要求形成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受調查者可以向特別委員會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以確定是否適用該除外情形。 6. 前項確認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根據該條條文,前述的確認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在前述的確認訴訟中,法院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程序和規定。這意味著訴訟程序和審理程序將根據行政訴訟法進行,以確保合法的審判程序和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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