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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8-1 條

  1. 1.本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資料,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2. 2.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政府機關持有之證件資料者,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3. 3.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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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8-1條的規定: 1. 本會的調查人員在必要時可以臨時封存相關證件資料,或者攜帶、留置部分或全部證件資料。 2. 如果封存、攜帶或留置的是政府機關持有的證件資料,必須得到該主管長官的允許。除非能提供證據證明對重大國家利益有妨害,並在七天內獲得行政法院的假處分裁定同意,否則該主管長官不能拒絕。 3. 調查人員攜帶的證件資料,該主管人員應當加蓋圖章,並且由調查人員提供收據。 根據上述法規,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有權臨時封存必要的證件資料。如果被封存的是政府機關持有的證件資料,必須經過該機關主管長官的允許。唯一的例外是當能提供證據證明封存證件資料對重大國家利益有妨害時,可以在七天內獲得行政法院的假處分裁定同意。此外,調查人員攜帶這些證件資料的行為需要機關主管人員加蓋圖章,並且提供相應的收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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