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7 條是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根據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該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另外,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在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除了這些修正條文外,該規程自發布日起生效。 由於缺少與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7 條相關的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解釋其條款的具體內容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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