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9條,對於審查科的職掌有以下明確規定: 1. 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2. 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3. 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4. 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5. 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6. 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7. 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8. 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9. 原處分、訴願案卷之調取及送達起訴狀繕本並通知答辯等事項。 10. 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此外,第2條訂定了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的應辦事項另行規定。審查科除了負責上述的職掌外,也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如果法院未設審查科,則由紀錄科負責第一項的職掌。 根據這些規定,審查科在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卷宗編訂、文件收發等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有任何不應經裁判而終結的事件,也需要審查科來進行相應的處理。此外,審查科還需要調取原處分及訴願案卷等相關材料,並且負責紀錄和通知相關當事人的事項。 相關舉例: 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審查科負責卷宗編訂,確保案件材料的有序和完整,以便法官和當事人能夠方便地查閱。例如,當有新的訴訟案件被提起時,審查科會對卷宗和相關文件進行編訂,以便後續的審查和審理工作。此外,審查科還負責對訴訟事件進行總登記,以便能夠追蹤和管理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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