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設有政風室,並置有一名主任和若干名科員。政風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擬訂和宣導政風法令:負責起草和宣導相關的政風法規。 2. 貪瀆不法的預防、發掘和處理檢舉事項:負責預防、發現和處理貪瀆不法行為的舉報事項。 3. 政風興革的建議事項:提出相關的政風改革建議。 4. 政風考核的獎懲建議事項:提出政風考核的相關獎懲建議。 5. 公務機密的維護事項:負責處理公務機密的相關事宜。 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負責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相關事宜。 7. 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政風事務或上級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政風室的職掌,可以看出其在執行政風業務和維護政風紀律方面的重要角色。政風室的成立和運作有助於確保公務員的廉潔行為和法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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