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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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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2. 2.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設立了一個資訊室,並且要求該資訊室擁有主任、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和助理設計師等多個職位。資訊室的職掌包括電腦操作、安全維護和人員訓練事項,系統程式和文書的保管、更新、資料輸入輸出和管理事項,應用程式的測試和修改事項,資訊資料庫的建立運用和管理事項,資訊管理和著作權保護的事項,以及其他與資訊業務相關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 (來源未提供對應之參考資料)

  • 行政法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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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7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