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了紀錄科書記官和其他科室簿冊、表單的審核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紀錄科書記官負責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交給科長,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報告給相應的主管人員,並進行核閱確保辦案的正確性。 2. 其他科室的簿冊和表單,除非另有規定,每月都需送交給相應科室的主管,由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這樣可以確保其他科室的文件也得到相應人員的核閱,以保證文件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法院的工作程序有足夠的監督和確認,從而確保辦案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根據司法院的法學資料庫,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的參考資料包括《高等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提供了對行政法院組織、程序和相關法律事項的規定和解釋。 以上是基於問題中提供的上下文和相關資訊所給出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