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0條是指監印人員在使用印章时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監印人员应该将每天使用印章的文件数量记录在册,并提交给書記官長核閱。未经審閱通过的文件不得使用印章。但如果获得权威长官的授权,则不受此限制。 例: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0條的規定,監印人員每天使用印章的文件數量需要在簿冊中進行登載,並由書記官長核閱。如果某份文件未經判行審閱,監印人員是不得使用印章的。然而,如果有權長官已經給予授權,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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