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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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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0條是指監印人員在使用印章时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監印人员应该将每天使用印章的文件数量记录在册,并提交给書記官長核閱。未经審閱通过的文件不得使用印章。但如果获得权威长官的授权,则不受此限制。 例: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0條的規定,監印人員每天使用印章的文件數量需要在簿冊中進行登載,並由書記官長核閱。如果某份文件未經判行審閱,監印人員是不得使用印章的。然而,如果有權長官已經給予授權,則不受此限制。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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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規定:「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