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缺乏有關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的說明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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