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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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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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委員的責任包括訴願事件的審查、調查、審議和決定等事項。根據這項規定,委員必須對訴願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調查和審議,然後作出決定。這意味著委員需要仔細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在審查期間進行必要的調查,並在決定中做出公正和正確的結論。 舉例來說,如果訴願委員會收到一個關於一位學生的申訴,委員們將需要審查和評估該申訴的內容和相關證據。他們可能會聽取涉及的各方的陳述或證詞,並可能進一步調查有關的事實。在進行全面審查和調查後,委員們將就申訴的有效性和適當的處理措施進行審議和決定。根據這項規程,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確保其能夠履行這些責任,包括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使其審查和決定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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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