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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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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2. 2.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負責綜理會務。 2.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協助處理會務。 3. 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考試院遴聘兼任,遴聘對象包括: - 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之簡任職員。 - 學者專家。 根據規程的規定,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續聘;當委員的任期屆滿時,可以進行遴聘以填補職位空缺,新任委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相關資料: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最新修正版(2018年1月1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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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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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