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研究結果,經提報院會決定後,送交有關機關參處或規劃實施,並於六個月內提報處理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議通過的研究結果在經院會決定後,會送交相關機關參處或規劃實施,並在六個月內提報處理情形。 根據考試院的官方網站,研究發展委員會是負責考試院各項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研究成果之評估與推廣的單位。該委員會由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具有研究能力之專家等組成。該委員會會議有權議決研究計畫之核定及其相關事項。因此,根據上述介紹,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內容可理解為在委員會議通過的研究結果在經院會決定後,會送交相關機關參處或規劃實施,並在六個月內提報處理情形。这是确保研究成果得到實質處理與落實之機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