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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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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席或列席人員請求發言,應徵求主席同意,依序為之;二人以上同時請求者,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每位發言宜精簡,以不逾三分鐘為原則。
  2. 2.二次以上發言者,應於前一次發言人員全部結束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7條的規定,出席或列席人員要求發言時,必須取得主席的同意,並按照次序發言。如果有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則由主席決定他們的發言先後順序。每位發言者應該保持簡潔,原則上不超過三分鐘。如果有人要進行第二次或之後的發言,必須等到前一次發言的人全部結束後才能進行。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考試院會議規則的文件內容,其中具體的規定可以作為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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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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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7 條規定:「出席或列席人員請求發言,應徵求主席同意,依序為之;二人以上同時請求者,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每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