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17 條
- 1.出席或列席人員請求發言,應徵求主席同意,依序為之;二人以上同時請求者,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每位發言宜精簡,以不逾三分鐘為原則。
- 2.二次以上發言者,應於前一次發言人員全部結束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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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7條的規定,出席或列席人員要求發言時,必須取得主席的同意,並按照次序發言。如果有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則由主席決定他們的發言先後順序。每位發言者應該保持簡潔,原則上不超過三分鐘。如果有人要進行第二次或之後的發言,必須等到前一次發言的人全部結束後才能進行。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考試院會議規則的文件內容,其中具體的規定可以作為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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