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6條的規定: 1. 院會的開議時間原則上是在上午九時三十分。 2. 在院會進行中,主席有權根據情況決定宣告休息。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院會必須在上午九時三十分之後開始進行。 2. 主席有權在院會進行中決定宣告休息,這表示在會議期間可以安排短暫的休息時間。 參考資料並未提供與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6條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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