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7 條
審查會審查議案之期限,未明定者以不超過四星期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7條規定了審查會審查議案的期限。在該條中,並未明確規定期限的長度,但是以不超過四星期為原則。這表示審查會在審查議案時應該盡量在四星期內完成審查工作。然而,該條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或相關資料來證明其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