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審查議案之期限,未明定者以不超過四星期為原則。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7條規定了審查會審查議案的期限。在該條中,並未明確規定期限的長度,但是以不超過四星期為原則。這表示審查會在審查議案時應該盡量在四星期內完成審查工作。然而,該條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或相關資料來證明其應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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