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相關的列席人員參加會議,並且相關單位和關係部會應該準備必要的參考資料。這表示在審查會議中,應該有經過指定的人員參與,並且有相應的資料來支持審查。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當審查會的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做出說明,但在說明結束後,這些人應該立即離席。這意味著在審查會中,召集人可以邀請其他人員來進行說明,但他們的角色是暫時的,說明結束後應該迅速離開會議。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當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這表示在審查會中,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可能是為了更好地了解議案的相關情況,或聽取其他人的意見。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考試院會議規則" ,國家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D50C740CC3CA7820&topn=F252936093DCF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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