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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
  2. 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完畢應即離席。
  3. 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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