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5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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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考试院会议规则第35条,复议动议应在原案决议之后且下次会议散会前提出。动议的讨论时间应由主席征得出席人员的同意后决定。 参考资料:考试院会议规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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