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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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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並於會後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8條,院會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並經院長核定後,在開會前至少二日前送達各出列席人員。然而,若為機密議案,則可以在會場臨時分送,但必須在會後收回。 參考資料: - 考試院網站,考試院法規。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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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8 條規定:「本院會議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