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8 條
本院會議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並於會後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8條,院會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並經院長核定後,在開會前至少二日前送達各出列席人員。然而,若為機密議案,則可以在會場臨時分送,但必須在會後收回。 參考資料: - 考試院網站,考試院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