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會議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並於會後收回。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8條,院會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並經院長核定後,在開會前至少二日前送達各出列席人員。然而,若為機密議案,則可以在會場臨時分送,但必須在會後收回。 參考資料: - 考試院網站,考試院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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