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9 條
- 1.本院會議議程應分列會議時間、地點、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
- 2.討論案件應具案由、說明及擬辦,並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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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考試院會議規則第9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1項規定,考試院會議議程應分列會議時間、地點、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這表示在考試院的會議議程中,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相關的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和臨時動議。這有助於確保會議的進行有一個明確的結構和內容。 根據第2項規定,討論案件時應具有案由、說明和擬辦,並附上相關資料。這意味著在討論考試院的案件時,應該有一個案由來說明案件的背景和內容,並擬定相應的措施。此外,還應該附上相關的資料,以便委員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評估案件。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根據第1條第11款的規定,會議紀錄應該包括討論事項和表決方法及結果。在第5條中提到,程序委員會的職掌之一是審訂大會議事日程。這些例子提供了參考,說明了考試院會議規則第9條所涵蓋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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