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0條,以下是應列入報告事項的內容: 1. 上次會議紀錄。 2.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的情形。 3. 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與考試院主管相關的歲入歲出預算和決算。 4. 國外考察和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5. 各種類考試以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的經過。 6. 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的案件和依法補行錄取的案件。 7. 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重要業務報告。 8. 其他需要核備和相關報告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未列入議程但緊急或重要的事項,可以在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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