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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四、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五、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六、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七、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八、其他報請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2.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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