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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10 條

  1. 1.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四、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五、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六、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七、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八、其他報請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2. 2.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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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0條,以下是應列入報告事項的內容: 1. 上次會議紀錄。 2.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的情形。 3. 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與考試院主管相關的歲入歲出預算和決算。 4. 國外考察和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5. 各種類考試以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的經過。 6. 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的案件和依法補行錄取的案件。 7. 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重要業務報告。 8. 其他需要核備和相關報告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未列入議程但緊急或重要的事項,可以在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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