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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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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四、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五、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六、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七、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八、其他報請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2. 2.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0條,以下是應列入報告事項的內容: 1. 上次會議紀錄。 2.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的情形。 3. 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與考試院主管相關的歲入歲出預算和決算。 4. 國外考察和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5. 各種類考試以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的經過。 6. 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的案件和依法補行錄取的案件。 7. 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重要業務報告。 8. 其他需要核備和相關報告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未列入議程但緊急或重要的事項,可以在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

  • 銓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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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